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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基坑護欄網現貨(萍鄉基坑護欄網現貨價格)本報訊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年11月14日傍晚,被告人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前往湘東區下埠鎮320國道陶瓷園路段某飯店與同學施某以及被害人吳某等人聚餐并飲酒。當日20時左右散席。隨后,張某不顧同學勸阻強行酒后駕車回家。張某駕車后不久,車輛便與道路中央護欄發生碰撞,造成左側車身受損,但張某仍然置之不顧繼續行駛。當日20時31分許,張某在320國道往湘東鎮方向行駛時,撞上在路邊正常步行的被害人吳某,造成吳某當場死亡,之后,張某仍不停車查看并繼續駕車逃逸。在離碰撞吳某現場約400米遠的前方道路上,張某又駕車追尾正常行駛的摩托車駕駛員劉某。張某仍然不顧接連發生的事故,繼續駕車逃逸。次日1時許,民警在其家中將張某抓獲歸案,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9.60mg/100ml。后經鑒定,被害人吳某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劉某傷情為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明知醉酒駕車違法,會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國道上行駛,接連發生事故后仍駕車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已賠償劉某部分醫療費,同時與吳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張某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該案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 浩)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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