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防護欄桿的設置要求(工地防護欄桿的設置要求有哪些)
第一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工作(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二條:用于施工現場的各種絲網,管道線路等,均應符合防洪、防砸、防風及工業衛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條:施工現場存放的設備、材料,應做到場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齊、通道完整,必要時設專人進行守護。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絲網或明顯標志。
第五條:絲網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專人指揮,危險地段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六條:施工現場的排水絲網應全面規劃,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絲網,并須組織專人進行養護,保持排水通暢。
第七條:嚴禁在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區停留和休息。
第八條:全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職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生產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工作。
第九條:未經領導許可,不得任意將自已的工作交給別人,更不得隨意操作別人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份等,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第十一條:挖掘機工作時,任何人不得進入挖掘機的危險半徑以內。
第十二條:搬運器材和使用工具時,必須時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員的安全。傳送器材或工具時,不可投擲。
第十三條:上下班要按規定的道路行走,聽從絲網安全人員指揮。乘坐車等絲網工具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嚴禁跳車、扒車或強行乘坐。
第十四條:嚴禁搭乘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各型現場施工運輸車輛。
第十五條: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并明確安全警戒人員,在裝藥、聯線開始前,無關人員一律退出作業區。在點燃開始前,除炮工外其它人員一律退到安全地點隱蔽;爆破后,須經炮工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其它人員方可進入現場,對暗挖石方爆破尚須經過通風,恢復照明、安全處理后,方可進行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電氣設備和線路包括照明、手持電動工具等應配裝觸電保護器,以防止因潮濕漏電和絕緣損壞引起觸電及設備事故。
第一條:高處作業的標準,統一劃分規定如下:
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和2米以上的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級別: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 高處作業的種類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種。其中特殊高處作業又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1) 在陣風風力六級以上的情況進行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者低溫下進行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 降雪時進行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 降雨時進行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統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點條件下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 對突然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搶救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9) 一般高處作業系指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第二條:凡經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三條: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上,應鋪設固定腳手板和1米高的護身欄桿。
第四條:高處作業下面或附近的煤氣、煙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必須采取排除或隔離等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第五條:從事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穿軟底鞋,不準穿塑料底和帶釘子的硬底鞋。
第六條: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腳手架以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懸空高處作業,臨空一面必須搭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工作人員必須拴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第七條:安全網必須隨著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網距離工作面的較大高度不超過3米。
安全網搭設外側比內側高0.5米,長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環上。
第八條:在帶電附近進行高處作業時,距帶電體的較小安全距離,必須滿足表1-1的規定,如遇特殊情況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帶電體電壓(KV)
項目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裝構件、接地線等與帶電體的距離(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與帶電體的距離(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體組立桿塔與帶電體的距離(m) 應大于倒桿距離(自桿塔邊緣到帶電體的較近側為塔高)
第九條: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準掉下。嚴禁使用拋擲方法傳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應該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內。
第十條:在3米以下高度進行工作時,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體(如箱子、鐵桶、磚堆等)上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下方,應設數人警戒,嚴禁人員通行或工作。否則,必須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掉物傷人。
第十二條:高處作業人員,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鬧,不得麻痹大意,防止墜落。
第十三條:高處作業前,應檢查架子、腳手板、馬道、靠梯和防護絲網等。應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遷就使用。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嚴禁烤火取暖,使用噴燈、氣焊注意火焰不要靠近腳手架或其它的燃物,焊接作業的下方或附近,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備有消防器材和專人看管。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人員使用電梯、吊欄、升降機等設備垂直上下時,必須裝有靈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應隨用隨吊,用后及時清理,在腳手架或其它物架上,臨時堆放物品嚴禁超過允許負荷。
第十七條:上下腳手架、攀登高層構筑物,應走斜馬道或梯子,不得沿繩、立桿或欄桿攀爬。
第十八條:高處作業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井口邊緣,不得騎坐在腳手架欄桿、躺在腳手板上或安全網內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的探頭板上工作和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第十九條:特級高處作業,應與地面設聯系信號或通訊裝置,并應有專人負責。
第二十條:在石棉瓦、木板條等輕型或簡易結構上施工進行修補、拆裝工作等,必須拴安全帶或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斷而墜落傷人。
第二十一條:在電桿上進行懸空高處作業前,應檢查電桿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合適桿型的腳扎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帶,嚴禁用麻繩等代替安全帶登桿作業。在構架及電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人監護、聯絡。
第二十二條:高處作業周圍的溝道、孔洞井口等,應用固定蓋板蓋牢或設圍欄。
第二十三條:遇有六級以上的大風,沒有特別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十四條:進行三級、特級和懸空高處作業時,必須事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前,應向所有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否則,不得施工。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從事架子工作的人員,必須了解所搭設架子的基本技術知識,沒獨立工作能力的人員,不得單獨執行任務。
第二條:搭設架子,多系高處作業,從事架子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條:架子搭設前,必須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馬道、承重架子、走斗車架子、大跨度架子、貼山坡用的撬挖架子及噴錨用的架子等),根據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所綁的架子必須牢固安全。
第四條:搭設三級、特殊和懸空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必須按施工設計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在2m以上的搭設腳手架應戴安全帽和綁裹腳。所用的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
第六條:搭架子時,上、下層人員應相互照應,所用材料、工具不準隨便往下扔。上層作業人員必須往下扔東西時,應通知下層人員。
第七條:搭設架子,應盡量避免在夜間工作,夜間搭設架子,應有足夠的照明,搭設高度不得超過二級高處作業。
第八條:在危險巖石處搭設架子,應先處理掉危石或設專人警戒。
第九條:禁止將承重架子搭設在虛渣或松土上。禁止將腳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穩定的對象之上。如無法避開,應將立桿埋在較堅實的基礎上或加綁掃地桿,防止局部下沉。
第十條:腳手架的常規負荷量不得超過2.7Pa,腳手架搭成后,須經施工及使用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方準使用。
第十一條:凡在樓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設腳手架時,均應驗算承重部位的結構強度。
第十二條:鋼管腳手架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管外徑應為48~51mm,壁厚3~3.5mm,長度以4~6.5m和2.1~2.8m為宜。有嚴重銹蝕、彎曲或裂紋的不得使用。
2、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脆裂、變形滑絲的不得使用。
3、 鋼制腳手板應采用厚2~3mm的3#鋼鋼板,以長度1.4~3.6m、寬度23~25cm、肋高5cm為宜,兩端應有聯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凡是裂紋、扭曲的不能使用。
第十三條:木腳手架的材料與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桿應采用消皮杉木和其它各種堅韌硬木。腐蝕、損裂、枯節等易折木桿和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 木腳手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大橫桿、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6~8cm之間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
3、 木腳手板應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20~30cm,長度不超過6m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紋、破裂和大橫透的不得使用。板的兩端8cm處應用鉛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第十四條:腳手架的支撐桿,在有車輛或搬運器材通過的地方應設置圍欄,以免受到通行車輛或搬運器材的碰撞。
第十五條:腳手架應定期檢查,發現材料腐朽、綁扎松動時,應及時加固處理??拷频攸c的腳手架,每次爆破后應進行檢查。
二、腳手架搭設
第一條:各種材質的腳手架,其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表1-2中的數值。
腳手架類別 立桿 大橫桿 小橫桿
鋼腳手架 2.0 1.2 1.5
木腳手架 1.5 1.2 1.0
竹腳手架 1.3 1.2 0.75
第二條: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要搭設1m高的防護欄桿和釘18cm高的擋腳板或防護立網。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懸臂結構搭設挑架(外伸腳手架)斜面與墻面一般不大于30°,并應支撐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在窗臺板、窗檐、線腳等地方。墻內大橫桿兩端都必須伸過門窗洞兩側不小于25cm。挑架所有受力點都要綁雙扣,同時要綁防護桿。
第三條: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 cm。
第四條:木、竹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第五條:單排腳手架的小橫桿伸入墻內不得小于24 cm;伸出大橫桿外不得小于10 cm,通過門窗口和通道時,小橫桿的間距大于1m應綁吊桿;間距大于2m時吊桿下需加設頂撐。
第六條:18cm厚的磚墻、空斗墻和砂漿標號在10號以下的磚墻,不得用單排腳手架。
第七條:井架、門架和煙囪 、水塔等腳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設一組纜風繩(4~6根),每增高10m加設一組。在搭設時應先設臨時纜風繩,待固定纜風繩設置穩妥后,再拆除臨時纜風繩。纜風繩與地面角度應為45°~60°,要單獨牢固地拴在地錨上,并用花籃螺拴調節松緊,調節時必須對角交錯進行。纜風繩禁止拴在樹木或電桿等物上。
第八條:鋼管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管外徑應為48~51mm,壁厚3~3.5 mm,長度4~6m和2.8~3.1m為宜,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不得使用。
2、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脆裂、變形、滑絲的不得使用。
3、 鋼管立桿、大橫桿的接頭應錯開,搭接長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頭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頭應穿銷,并用扣件連接,擰緊螺拴,不得用鐵絲綁扎。
4、 三級以上的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配電線路時,應予以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 鋼制腳手板應采用厚2~3mm的3號鋼鋼板,以長度1.5~3.6m,寬度23~25cm,肋高5cm為宜,兩端應有聯接裝置,板面有防滑孔,凡是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鋼管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竹、木腳手架的立桿應埋入地下30~50cm,桿坑底部夯實并墊以磚石。如遇松土或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
第十條:挑式腳手架的斜撐上端必須連接牢固,下端應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第十一條:用鋼管搭設井架,相鄰兩立桿接頭錯開不得少于50cm,橫桿和剪刀撐應同時安裝,滑軌必須垂直,兩軌間距誤差不得超過10mm。
第十二條:懸吊式腳手架除遵守本節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腳手架的全部懸吊系統應經設計,在開始使用前,應進行一次為設計荷重兩倍的靜負荷試驗,并對所有受力部位進行詳細的檢查和鑒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 任何情況下禁止超負荷使用。在工作過程中,對其結構、掛鉤和鋼絲繩應指定專人每天進行檢查和維護。
3、 全部懸吊系統(包括吊車)所用鋼材應為3號鋼一級品,各種掛鉤應用套環箍緊,以免使用過程中脫開。
4、 升降用的卷揚機、滑輪及鋼絲繩,應根據施工荷重計算選用。卷揚機應用地錨固定,并應用雙制動閘。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4倍,使用過程中應防止與構筑物棱角相摩擦。
5、 為避免晃動,應使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6、 使用鋼管搭設時,為防止節點滑落,除立桿與橫桿的扣件必須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桿的上下兩端還需加設扣件保險,立桿伸出搭桿的部分不得短于20cm。
第十三條: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及支桿。剪刀撐和支桿與地面的角度應不大于60°,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腳手架必須牢固地連接在建筑物上。
第十四條:腳手板鋪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腳手板應鋪滿,離墻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
2、 腳手板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cm。
3、 對頭搭接時,應架設雙排小橫桿,其間距不得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間搭接。
4、 在架子的拐彎處,腳手板應交叉搭接。
5、 腳手板的鋪設應平穩,綁牢或釘牢,腳手板墊木應用木塊,并且釘牢,不得用磚石。
三、腳手架的拆除
第一條:拆除架子前,必須將電氣設備和其他管、線路,機械設備等拆除或加以保護。
第二條:拆架子時,應統一指揮,按順序自上而下的進行;嚴禁上下層同時拆除或自下而上的進行。
第三條: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拋擲,應用繩索捆牢,用滑車卷揚等方法慢慢放下來,集中放在指定地點。
第四條:拆腳手架時,嚴禁將整個腳手架推倒的方法進行拆除。
第五條:三級、特級及懸空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拆除時,必須事先訂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進行拆除。
第六條:拆除腳手架的區域內,無關人員禁止逗留和通過,在絲網要道應設專人警戒。
第七條:架子搭成后,未經有關人員同意,不得任意改變腳架的結構和拆除部分桿子。
第一條:移動式梯子用于短時間內完成的工作,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平時的制作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維修。
第二條:梯子的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輕便、堅固,并用優質材料制成。
2、 支柱須能承受工作人員攜帶工具攀登的總重量。
3、 橫檔應用榫頭嵌入,間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檔,梯子底寬應不小于50cm。
4、 兩端立柱間,應用鐵螺絲擰緊或鐵絲捆牢;長度超過3m時,中間應加一道緊固螺絲。
5、 人字梯須有堅固的為限制開度用的拉鏈。
第三條:梯子使用安全規定:
1、 工作前必須把梯子安放穩定。梯子與地面的夾角以60°為宜,頂端應與建筑物靠牢。
2、 在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時,梯腳應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墊防滑物(如橡膠布、麻袋)。
3、 梯子必須安放在固定的基礎上,禁止架設在不穩定的建筑物上或懸吊在腳手架上。
4、 在梯子上工作時要注意身體的平穩,一般不準兩人或數人同時站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5、 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應放在工具袋內,不得上下拋擲。
6、 使用梯子要避開機械轉動有效工作范圍、起重、絲網要道等危險場所,否則,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7、 梯子應有足夠的長度,較上兩擋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長或墊高使用,必須接長時,須采用鐵夾子或繩索切實卡住和綁牢。
8、 梯子不能放穩時,應設人扶持或用繩索綁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落物打傷扶持人員。
第四條:繩梯的使用安全規定:
1、 繩梯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
2、 繩索的吊點應固定在牢固的承載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 繩梯應由使用者或指定專人負責架設。使用前必須進行認真檢查。
4、 一般情況下,繩梯每半年進行一次荷重試驗。試驗時以500kg的重量掛在繩索上,經5min,若無變形或損壞,即認為合格。試驗結果應作記錄,由試驗者簽章,過期未作試驗的禁止使用。
第五條:在堅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時,應用鋼筋制成。鋼筋直徑應通過計算,但不得小于12mm。橫檔與立柱的連接必須焊接牢固,梯身設護欄,每隔4m設安全平臺一個。
第一條:常用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有關質量標準,安全用具應有鑒定合格證書,否則不準采購和使用。
第二條:安全帶的掛鉤,應掛在牢固的物體上或可靠的安全繩上。
第三條:拴安全帶用的安全繩,不得過長,一般不應超過3m。
第四條:安全用具,嚴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帶、安全帽應放在空氣流通、干燥處,以免受潮。
第一條:機械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檢驗規范》的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與架設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并執行本手冊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機電設備安裝必須按設計圖紙、說明書施工。未經有關設計制造部門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三條: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基礎砌筑、灌漿、鋼結構的制造及裝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熱、防腐和電氣裝置及配線等,除符合本章規定外,并應分別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四條:機械的轉動帶、開式齒輪、電鋸、砂輪、接近于行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必須安設防護裝置。
第五條:機電設備不得超銘牌使用和"帶病工作"。
第六條:各型機械的安裝,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械時,場地應平整結實,防止移動和傾倒。
第七條:安裝機械時,不得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得利用腳手架作起重機和滑輪的支架。
第八條:各種機械監儀表(如電壓、電流、壓力、溫度等)和安全裝置(如制動機構、限位器、安全閥、閉鎖裝置、負荷指示器等)必須齊全、配套、靈敏可靠。
第九條:施工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必須良好,布線應整齊,帶電的裸線必須裝于不能被觸及的處所。
第十條:10KV及以下變壓器裝于地面時,一般應有0.5m的高臺。高臺周圍應裝柵欄,柵欄高度不低于1.7m,柵欄與變壓器外廊的距離不低于1m,并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十一條:埋設的電纜應埋深0.5~1.0m,車輛通行地區應穿管保護,地面應設置明顯標示。架空敷設的電纜,應支綁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絲網要道及車輛通行處不低于5m。
第十二條: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及元件,均應選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三條:在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電氣設備及線路應滿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塵的場所,應滿足密封、防塵要求。
第十四條:能夠散發大量熱量的電氣設備,如電熱器、碘鎢燈、長孤氙燈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裝,必須時應采取隔離、隔熱措施。
第十五條:連接電動機械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裝置(如熔絲或自動空氣開關等)。移動或電動機械,應使用軟橡皮電纜,嚴禁一閘接多臺電動設備。
第十六條:電動機械設備拆除后,不準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和部件,否則必須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十七條:架空線路的路徑需選擇合理,避開易撞、易碰、潮濕場所及熱管道。
線路交叉架設時,較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1-3中的規定。
架空導線與地面的較小距離,應符合表1-4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機電設備安裝完工,要交付使用前應按規定作試運轉。
一、一般規定
二、第一條: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接地或接零保護。
三、1、 接地保護: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接地保護接至網上,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應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
2、 接零保護: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零保護。
第二條:在同一供電系統中,不得將一部分電氣設備接地,而將另一部分電氣設備接零。
第三條:低壓供電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隔1km處的零線應重復接地;總配電盤及區域配電箱的零線和起重機軌道,均應重復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第四條:電氣設備每個接地點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擋幾個接地點。
第五條:在低壓線路裝置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供電。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
第六條:保護零線上不得串接(串聯)熔斷器或斷路設備。
第七條: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取得當地供電部門頒發的電工合格證)或在其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工作。
第八條: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告牌。警告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
第九條:電氣裝置遇到跳閘時,不得強行合閘。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進行合閘。
第十條:各種電閘箱內,應保持清潔,不得存放任何東西,并配備安全鎖。非本崗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開箱合閘。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第十一條:電氣設備必須做好定期檢查工作,確保運行正常。保護整定值不得隨意更動。
第十二條:電氣設備的額定工作電壓必須與電源電壓等級相符。
第十三條:清洗電動機械時,不得將水沖到電氣設備上。
第十四條: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之前與觸電者接觸。
二、變壓器
(一)運行前的注意事項
第一條:首次或停用半年以上的變壓器投運時,應先測量其絕緣電阻和作絕緣油的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二條:變壓器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產品出廠試驗數值的70%。35KV及以下的變壓器,在10~30℃的吸收比應不小于1.2。
第三條:電壓為10KV,容量為800KVA及以下的變壓器。一次側可選用熔斷器保護。變壓器容量為100KVA及以上時,熔絲容量應為一次側額定電流的150~200%;在100KVA以下的,熔絲容量應為一次側額定電流的200~300%。二次側的控制和保護應配備可移式成套低壓配電柜。
第四條:電壓在10KV及以下,容量不超過320KVA的變壓器,可以用隔離開關作空載投入或切除;帶荷變壓器的投入或切除必須使用油開關或負荷開關。
第五條:注入變壓器的同牌號的絕緣油應做簡化試驗,不同牌號必須做混油試驗,合格后方可注入。
第六條:施工現場使用的變壓器安裝在高于地面0.5m以上的基礎,周圍裝設高度不低于1.7m的安全護欄,四周掛上"止步!高壓危險"的醒目警告牌。
(二)運行中的注意事項
第七條:變壓器運行電壓的變動范圍內為額定電壓的±5%以內,其額定容量不變。
第八條:變壓器周圍溫度在35℃時較大溫升不得超過60℃,上層油溫不得超過85℃。
第九條:變壓器應在額定載荷以下運行,允許事故過載的數值和時間,應按當地供電部門規定的執行。
第十條:變壓器外部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間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檢查項目有:
1、 瓷套管應清潔,無裂紋與放電痕跡以及其它異?,F象;
2、 各部位無滲油、漏油現象;
3、 油位在規定指示線內,油溫正常,油色透明;
4、 接地良好,保護裝置和安全絲網齊全可靠;
5、 運行中無異響。
第十一條:變壓器在運行中發現下列異常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停止變壓器運行,并報告有關部門。
1、 強烈而不均勻的噪音和內部有火花爆炸聲;
2、 上層油溫超過85℃,并繼續升高;
3、 從油枕向外漏油;
4、 防爆管破裂、噴油;
5、 油色驟然劇變;
6、 瓷套管上發現大裂紋或有閃絡現象;
7、 油面降至較低限度。
第十二條:變壓器著火時,應迅速拉開所有開關,同時打開放油門將油放入油池,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1211"滅火器進行滅火。
第十三條:變壓器投入或退出運行時應遵守下列操作程序:先投入變壓器兩側的隔離開關然后投入高壓側油開關,向變壓器充電;再投入低壓側油開關或負荷開關,向低壓母線供電。退出時順序相反。
三、10KV以下的配電裝置
第一條:施工電源及高低壓配電裝置應設專職值班人員負責運行與維護,高壓巡視檢查工作不少于二人。
(一)高壓配電裝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條: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停電檢修和清掃。作業時應按照第一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油開關的瓷套管應保證完好,油箱無滲漏,油位、油質正常,合閘指示器位置正確,傳動機構靈活可靠。應定期對觸頭的接觸情況,油質、三相合閘的同期性進行檢查。
第四條:油開關經修理或停用后,在投入運行前應全面檢查,并在額定電壓下作合閘、跳閘操作各三次,其動作應正確可靠。
第五條:隔離開關每季應檢查一次,瓷件應無裂紋及放電現象;接線柱和螺栓無松動;刀型開關無變形、損傷,接觸應嚴密等。三相隔離開關各相動觸頭應同時接觸,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第六條:避雷裝置在雷雨季節前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并測量接地電阻。雷電后應檢查閥型避雷器的瓷瓶、連接線和接地線是否完好。
(二)低壓配電裝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第七條:臨時電源和攜帶式手持電動工具或在高溫施工地區使用的電氣設備,應裝設觸(漏)電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應完整無損,動作靈敏。使用前必須按"試驗"按鈕,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八條:低壓電氣設備和器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5Ω。
第九條:在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低壓電器。在多灰塵和潮濕地區或易觸及人體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型低壓電器。
第十條:各種熔斷器的熔點必須嚴格按規定合理選用,嚴禁用鐵絲、鋁絲等非專用熔絲代替。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的各種配電箱必須有專門的防雨絲網,門、鎖齊全。配電箱底邊離地不得小于1.5m。
第十二條:電動機械必須一機一閘控制。電源控制開關應設在機械設備附近處。
第十三條:移動式機械的電源導線(或臨時電源)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俗稱橡皮軟線)其中必須有一根專用的接地(接零)線。電源導線不得直接綁扎在金屬架上。
第十四條:架空導線的截面應滿足安全載流量及電壓損失的要求,鉭銅線不得小于6mm2;鋁線不得小于16mm2。導線與地面垂直距離應大于4.5m,與腳手架或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大于3m。
第十五條:移動式照明的電源的導線應采用橡皮銅芯軟電纜,絕緣良好并不得有接頭。燈具高度離地不得低于2.5m。
第十六條:照明使用電壓等級要求:
1、 一般現場為220V。
2、 工作手燈、危險場所以及無防觸措施的移動或局部照明燈,必須采用36V。
3、 在危險場所如工作面窄或特別潮濕或在金屬容器內進行作業時,照明電壓不得高于12V。
4、 行燈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式變壓器。
第十七條:施工照明及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大規模露天施工現場宜盡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減少經常移動的投光照明設備。
2、 照明電源的線路架設、安裝應遵照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3、 施工現場及作業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主要通道應裝設路燈。
4、 嚴禁私拉亂接電源,非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
5、 現場(臨時或永久)110V以上的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布線整齊且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懸掛高度應在2.5米以上,經常有車輛通過之處,懸掛高度不得小于5米。
6、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地點、坑井、洞內和金屬容器內部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必須帶有防護網罩。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照明設備必須采取防爆措施。
8、 在腳手架安裝臨時照明線路時,竹木腳手架上應加設絕緣子,金屬腳手架上應設木橫擔。
9、 電源線路不得破損,嚴禁裸露線芯、接觸潮濕地面,以及接近熱源和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
10、 嚴禁將電源線芯變成裸鉤掛在電源線路或電源開關上通電使用。
11、 使用螺絲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燈頭的絲扣上。
12、 保險絲不得超過荷載容量的規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使用。
13、 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帶電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時,則應切斷電源,線頭包以絕緣,固定于距地面2.5米以上的適當處。
14、 臨時建筑物的照明線路應固定在絕緣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厘米,穿過墻壁時,應套絕緣管。
15、 嚴禁在電線上掛曬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工地配電箱電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電源總開關不得采用瓷底膠木刀型開關。4.5KW以上電動機不得用刀型開關直接起動,如用刀型開關作直接控制操作用電設備時,應在刀型開關出線側加裝瓷插入式熔斷器作保護,并用銅線將刀型開關內熔絲部分直連。
第十九條:各種刀型開關的靜觸頭應接電源,動觸頭接負載。嚴禁倒接線。
第二十條:接觸器、自動開關、磁力啟動器的可動部分,動作應靈活可靠、觸頭表面應平整,接觸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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